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基本条件 |
发布时间:2018年4月25日 浏览:5289 次 |
一、规划编制科学 示范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、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,布局结构合理,目标市场定位准确,发展思路清晰,工作措施有力。 二、扶持政策完善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“三农”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,根据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,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。
三、工作体系健全 重视服务能力提升,能围绕信息服务、创业辅导、融资担保市场推介、教育培训、管理咨询等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。加强服务平台建设,已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。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,有健全的管理制度、统计制度、教育培训制度,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。 四、行业管理规范 园区建设规范,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行为,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,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。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,对现代农业科技园、休闲农庄、观光采摘园、民俗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,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。 五、基础条件完备 县域范围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。具有农耕文化展示、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,要做到设施齐全、先进实用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、通水、通电,通信网络畅通,要有路标、有指示牌、有停车场,住宿、餐饮、娱乐、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。生产和生活垃圾、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。 六、产业优势突出 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。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、民俗和文化特色,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、服务功能;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30%以上的乡镇区域,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;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。 七、发展成效显著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。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,农民受益面30%以上,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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